|
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
CONTACT
INFO Tel +886-2-2332-2031 Fax +886-2-2332-1964 E-mail
URL
©Taiwan Technical Association of the Pulp & Paper Industry. All Rights Reserved. |
組織章程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關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關。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候選理事七人,監事七人,候選監事二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,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,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前項理事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選理事候選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本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並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就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本會理監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本會理事監事出缺,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無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予補選。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,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祕書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各組得置幹事若干人。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