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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關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關。

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候選理事七人,監事七人,候選監事二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,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,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七人,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前項理事、監事遇有缺額時,分別由候選理事候選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本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,並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對外代表本會,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就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
本會理監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本會理監事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應予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 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。
三、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
本會理事監事出缺,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無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予補選。
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通過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 選舉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通過理、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。
四、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,經費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二、 會員資格之審定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五、 擬訂會務業務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決算,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。
六、 提報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七、 其他應辦理事項。

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:
一、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。
三、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審核年度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。
六、 其中應監察事項。

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,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,各組置組長一人,由祕書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解聘時亦同。各組得置幹事若干人。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。